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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刑事技術機構評審補充要求:
第一條 本補充要求是在《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評審準則》的基礎上,針對刑事技術機構評審的補充要求。本補充要求與《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評審準則》一并作為公安機關刑事技術機構資質認定的評審依據(jù)。
第二條 刑事技術機構及其鑒定人應當遵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公安機關鑒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公安機關鑒定人登記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
第三條 本要求中的刑事技術機構,是指公安機關根據(jù)工作需要依法設立,取得公安機關《鑒定機構資格證書》的專業(yè)技術機構。
第四條 刑事技術機構的鑒定人,是指取得公安機關《鑒定人資格證書》,并在刑事技術機構中從事鑒定業(yè)務的人員。
第五條 本補充要求所稱的鑒定,是指為解決案(事)件調查和訴訟活動中某些專門性問題,刑事技術機構的鑒定人運用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的理論成果與技術方法,對人身、尸體、生物檢材、痕跡、文件、視聽資料、電子數(shù)據(jù)、物品、物質等進行檢驗、鑒別、判斷,并出具鑒定意見或檢驗結果的科學實證活動。
第六條 外部信息,是指由委托方提供的、刑事技術機構作為鑒定依據(jù)的外部檢驗檢測信息,或者其他與鑒定相關的信息。
第七條 刑事技術機構應當有明確的法律地位,應當持有政府或者其編制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設立機構的批準文件。
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刑事技術機構應當獲得所在公安機關法人的授權,能夠獨立承擔第三方公正鑒定,能夠獨立建立、實施和保持與其活動范圍相適應的管理體系。
刑事技術機構應當明確其工作人員的招錄、行政和技術管理人員的任命、技術崗位的授權等權限,應當明確財務的支持和內外部保障的渠道和各自的責任,并文件化。
第八條 刑事技術機構申報資質認定的項目應當滿足以下條件:
(一)在《公安機關刑事技術機構資質認定專業(yè)領域分類表》和公安機關《鑒定機構資格證書》核準范圍內;
(二)每個項目至少有3名及以上具有該項目鑒定資格的鑒定人,且至少有1名鑒定人擁有中級以上專業(yè)技術任職資格或者《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評審準則》規(guī)定的同等能力。
第九條 刑事技術機構對人員的培訓應當分為以下幾個階段:
(一)上崗前培訓階段;
(二)在資深鑒定人指導下的工作階段;
(三)與鑒定技術和方法的發(fā)展保持同步的繼續(xù)培訓。
培訓計劃可以根據(jù)不同的技術水平或工作階段對人員類別進行劃分,至少要能依據(jù)不同類別人員體現(xiàn)培訓的針對性和有效性,并與本鑒定專業(yè)的知識要求相適應。
對于涉及鑒定活動的臨時聘用人員,在使用前應當進行有效的培訓和評價,進行必要的監(jiān)督。
第十條 刑事技術機構的最高管理者、技術負責人、質量負責人、授權簽字人應當是在職人民警察。
刑事技術機構應當對聘請的外部專家的資質進行確認。
第十一條 刑事技術機構應當有措施并配置必要的設施,確保其鑒定人員在實施鑒定活動中的職業(yè)健康和人身安全。刑事技術機構應有妥善處理生物、化學等有害廢棄物的制度。
第十二條 刑事技術機構應當與委托方簽訂書面委托受理協(xié)議。協(xié)議中至少包括委托要求,鑒定時限,檢材/樣本的數(shù)量、狀態(tài)、包裝、性狀,外部信息,檢材/樣本的消耗/損壞、退還方式,鑒定文書領取約定,以及鑒定過程中的風險告知等內容。委托受理協(xié)議應當由雙方簽字確認。修改已簽訂的委托受理協(xié)議時,應當重新進行評審并經雙方簽字確認。
第十三條 刑事技術機構應當對外部信息的可靠性和完整性進行核查或驗證。當委托方提供的外部信息不足或缺失可能會造成鑒定意見的局限性,或者鑒定結果解釋和說明合理性降低時,刑事技術機構應當告知委托方。
第十四條 刑事技術機構應當獨立完成委托受理協(xié)議中要求的鑒定工作,不得進行分包。刑事技術機構使用聘請的外部專家按照其管理體系的要求提供技術支持,不屬于分包。
第十五條 刑事技術機構由政府采購形式確定的供應商,應當視為按程序選擇和批準的供應商,但應當對重要供應品、試劑和消耗材料的生產商進行重點評價。
刑事技術機構應當以實驗的方式對影響鑒定結果質量的重要供應品、試劑和消耗材料進行質量確認。對于重要試劑,必須進行包括對陽性檢材/樣本和陰性檢材/樣本的檢測。
第十六條 刑事技術機構應當建立和保存針對每起鑒定的記錄和文件檔案。存檔內容至少包括:鑒定委托書、委托受理協(xié)議、與委托方溝通的所有記錄、檢材/樣本的照片或者檢材和樣本復制件以及檢材/樣本的狀態(tài)描述,檢材/樣本的接受、內部傳遞、返還或其他處置記錄,鑒定過程記錄、鑒定結果/數(shù)據(jù)、圖譜、所利用的外部信息或資料、實驗記錄、文書審批稿、鑒定文書審批記錄等記錄、鑒定文書副本等。
第十七條 參與鑒定工作的相關人員應當在其原始記錄上簽字。
應當單獨形成外部專家意見,由提供支持的專家簽字,并與相關鑒定文書一并歸檔保存。
第十八條 刑事技術機構應當識別并區(qū)分以鑒定人核查形式共同完成的記錄或者以鑒定人獨立鑒定形式分別形成的記錄。對于以核查形式共同完成的記錄,應當有原始記錄人和核查人的簽字;對于不同鑒定人獨立完成的鑒定,應當分別獨立制作鑒定記錄。
當鑒定人就鑒定意見產生分歧時,應記錄不同鑒定人的意見,以及最終形成鑒定意見的過程。鑒定過程中陽性發(fā)現(xiàn)必須記錄,對鑒定結果有甄別作用的陰性結果也應當記錄。
第十九條 刑事技術機構的鑒定檔案中應當有授權簽字人的審核記錄,表明鑒定中每個關鍵的發(fā)現(xiàn)、支持鑒定意見的結果和/或數(shù)據(jù)、分析判斷和說明、鑒定意見都已經過審核。授權簽字人的意見可以通過多種方式體現(xiàn),如逐項或總體的意見,以及針對性的說明等。
第二十條 刑事技術機構應當優(yōu)先選擇使用標準方法或國家相關行業(yè)主管部門推薦(授權)使用的方法及技術規(guī)范,沒有上述標準或技術規(guī)范的,應當采用省級刑事技術管理部門批準的技術規(guī)范,并確保使用標準或技術規(guī)范的最新有效版本。刑事技術機構在使用上述方法前,應進行證實。刑事技術機構如使用自制方法,應當在使用前進行確認。
第二十一條 刑事技術機構應當有程序來保護和備份以電子方式存儲的記錄,避免原始信息或數(shù)據(jù)的丟失或改動。當刑事技術機構使用信息管理系統(tǒng)時,應當確保所采用的機構外部信息也滿足所有相關要求,包括審核路徑、數(shù)據(jù)安全和完整性等。
第二十二條 刑事技術機構不涉及抽樣。但應當按照專業(yè)領域中相關標準或者技術規(guī)范的要求,制定取樣的文件化要求。
第二十三條 刑事技術機構應當制訂外部和內部質量控制計劃。應當按要求參加省級以上刑事技術管理部門組織的能力驗證活動。對于沒有開展能力驗證的鑒定項目,一個資質認定周期內至少進行一次實驗室間比對。內部質量控制活動應當根據(jù)專業(yè)特點、規(guī)范要求、技術風險、人員能力以及所進行工作的類型和數(shù)量,確定質量控制的具體方式、實施頻次(常規(guī)或定期)、控制要求和評價依據(jù),并文件化。
第二十四條 刑事技術機構應當按照公安機關規(guī)定的要求和程序,及時、規(guī)范地出具鑒定文書,其內容應當符合資質認定的基本要求。刑事技術機構的鑒定文書上至少應當有2名鑒定人的簽字,并經授權簽字人簽發(fā);簽發(fā)鑒定文書的授權簽字人可以是鑒定人之一。刑事技術機構采用的外部信息應當在鑒定文書中注明。
第二十五條 刑事技術機構鑒定檔案保存期限不少于30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永久保存:
(一)涉及國家秘密沒有解密的;
(二)未破獲的刑事案件;
(三)犯罪嫌疑人可能或者已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
(四)特別重大的火災、交通事故、責任事故和自然災害;
(五)辦理案(事)件部門或者鑒定機構認為有永久保存必要的;
(六)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刑事技術機構資質認定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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