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范圍
1.1 本標準檢驗法包含了測定鍛鋼中非金屬夾雜物含量的多種公認程序。宏觀檢驗法包括宏觀浸蝕、斷口、臺階和磁粉法。顯微檢驗法包括五種普遍使用的檢測方法。在顯微方法中,夾雜物基于形態(tài)相似而劃歸一類,而不考慮其化學特征。本標準也簡要介紹了鑒別形態(tài)相似夾雜物的金相技術。當這些顯微方法主要用作夾雜物評級時,其中一些方法也適用于評定碳化物、氮化物、碳氮化物、硼化物和金屬間化合物等組成。在某些情況下,非鋼合金也可以采用這些方法中的一種或多種進行評定;就在鋼中的應用情況,對這些方法進行描述。
1.2 本規(guī)程包含了利用顯微方法A和D中的自動圖像分析對JK型夾雜物進行評級的程序。
1.3 按照鋼的種類和性能要求,測定夾雜物含量時可采用宏觀檢驗法,也可采用顯微檢驗法,或者二者結合使用,以得到最滿意的結果。
1.4 這些檢驗方法僅僅為推薦方法,對任何級別的鋼種而言,這些方法都不能視作合格與否的規(guī)定界限或評定界限。
1.5 以國際單位制SI表示的數值視為標準值,圓括號內的數值是轉換和近似值。
1.6 本標準未注明與安全相關的事項,如果有的話,也只涉及本標準的使用。標準使用者有責任建立適當的安全和健康操作規(guī)程,并且在使用前確認規(guī)定界限的適用性。
1.7 本國際標準是根據世界貿易組織技術性貿易壁壘( TBT )委員會發(fā)布的”國際標準, 指南和建議發(fā)展原則決定”中確立的國際公認的標準化原則制定的。
2、重要性和用途
2.1 這些檢驗方法包括4種宏觀檢驗方法和5種微觀檢驗方法(手動和圖像分析),用來描述鋼中夾雜物的含量和輸出檢驗的結果報告。
2.2 夾雜物是以尺寸、形狀、密集程度和分布狀態(tài)來表征的,而不考慮其化學組成。盡管化學組成沒有鑒定,顯微檢驗法已把夾雜物歸入以下幾種化合物(硫化物、氧化物、硅酸鹽和氧化物》第12.2.1節(jié)描述了一種有效區(qū)別夾雜物的金相技術。 只有出現在檢驗面的那些夾雜物才能被檢測到。
2.3 相對于顯微檢驗法,宏觀檢驗法能測定更大面積的表面,而且由于其檢測是肉眼可見或在低倍下進行的,因而它們更適合于檢測大型夾雜物。宏觀檢驗法不適于檢測長度小于0.40mm(164英寸)的夾雜物,且這種方法不能按類型分辨夾雜物。
2.4 顯微檢驗法用來表述那些因脫氧或鋼液凝固析出而形成的夾雜物的特征。這些夾雜物以形態(tài)即尺寸、形狀、密集程度和分布等來表征,而沒有特別考慮化學組成。顯微檢驗法不傾向于評定外來夾雜物(如夾渣或耐火材料)的含量。
2.5 由于一批鋼中的夾雜物分布隨位置而異 ,所以必須進行統(tǒng)計抽樣來測定夾雜物的含量。抽樣數量必須與檢驗批的尺寸和其特性相符合。對于夾雜物含量非常低的材料,可采用自動圖像分析法進行評定,該方法的顯微評級結果更加準確。
2.6 宏觀和顯微檢驗法的結果可以用于使材料具有發(fā)貨的資格,但這些方法不能作為材料接收或拒收的依據。采用這些檢驗方法獲得的數據可通過鑒定標準來評估,見ASTM產品標準,或在用戶與生產商的協(xié)議中進行規(guī)定。通過用戶與生產商之間的協(xié)議,本標準可以修改只用來評定某種夾雜物的類型和厚度,或者只判定那些在某種嚴重級別以上的夾雜物,或者兩者都包括。同樣,根據協(xié)議,定性分析可應用于以下情況:對每一類夾雜物及每個寬度系列只評定夾雜物最嚴重級別的情況,或只有含夾雜物最嚴重的視場數被統(tǒng)計列表的情況。
2.7 這些檢驗方法主要用于鍛制金屬件。由于沒有規(guī)定最小變形量,故這些檢驗方法不適用于鑄件和輕微加工件。
2.8 對用稀土添加物或含鈣化合物處理過的鋼種,本標準提供了其夾雜物的評定原則。當這些鋼被評估時,檢驗報告應按A、B、 C、D類分別描述夾雜物的種類特性。
2.9 除了采用規(guī)程E45JK評級外,還可以進行基礎的立體邏輯度量(如規(guī)程E1245中所用》例如,硫化物和氧化物的體積分數,每平方毫米面積上硫化物或氧化物的數量,夾雜物之間的間距等等,這些測量可分別進行,并把結果計入檢驗報告。不過,本規(guī)程不提供這些參數的測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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